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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租赁房屋暂行办法
1、 政策背景
为支持实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租赁住房,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提取租赁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字[2021]17号)。
2、 租金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且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3、 租金支取限额
(1) 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每人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2) 员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员工及其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500元。
(3) 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4、 加强对提取租金的核查
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凭真实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租赁住房提取的审查,严格核实员工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赁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资信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员工限期归还被骗资金,纳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围,并在5年内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逾期仍不返回的,通知员工所在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估范围,并实施联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