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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
 
II为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退出租赁住房业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租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2。职工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2500元。

3。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加强租赁住房提取核销
 
缴存职工应当凭真实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按照本市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租赁住房提取情况的审核,并严格核实从业人员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对以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赁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我市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从业人员限期返还骗取的资金,纳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围,并在5年内取消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逾期不退回的,通知员工所在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其他未完成的工作
,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