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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提公积金2020青岛公积金相关新政策和材料

2020青岛公积金提新政策、条件、流程、材料
  为进一步增强便民成效、强化业务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提管理办法优化了提流程,简化了提材料,规范了提条件,加大了对违规提行为的防范和治理力度,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政策在保留单位经办人统一为职工办理提手续的基础上,允许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提手续,业务办理自由度更大。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本人应就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
一、青岛代提公积金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行为, 针对住房公积金提业务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发生的变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管理办法》规范调整了提条件,优化了提流程,简化了提办理要件,并加大了对违规提行为的防范和治理力度。

(一)规范调整了提条件。一是取消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条件;二是新增“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提条件。

(二)优化提业务流程。在保留单位经办人统一为职工办理提手续的基础上,允许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提手续。

(三)简化了提业务的办理要件:一是取消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资料。办理要件调整后,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许可文件原件和建房发票原件。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以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文件原件和翻建发票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和大修费用付款发票原件。二是取消了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提所需提供的失业证明原件。调整为职工已连续两年以上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两年的,则无需提供相关凭证。

(四)加大违规提防范和治理力度。一是针对利用异地“真购房材料假购房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新增了限制性条款,明确职工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再申请办理提手续。二是针对“真租房材料假租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新增职工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及配偶提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房提限额。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金额也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三是将对异地某一区域购房提频次明显异常,职工购房价格与提金额相近、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形加强提审核。四是明确了对违规不履行缴存义务的职工限制提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