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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公积金提取怎么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拓展资料】;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1份

2、I类个人结算账户原件

3、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原件1份(非必要)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间

点此查看:青岛市各区市公积金管理处地点及服务时间

四、网上办理入口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点此进入

“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点此进入

“青岛公积金”APP:点此下载

五、办理流程

(一)柜台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2、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审批标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二)网上办理流程

1、在线刷脸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个人网上营业厅”模块,输入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职工编号、认证手机号等信息,支付宝刷脸认证在线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

2、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办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或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离退休登记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自助办理提取。

操作流程:青岛市离退休职工公积金提取网上办理操作流程(附入口)

3、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审批标准:共享政务信息验证

说明:按照山东省大数据局、青岛市大数据关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工作要求,省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网厅后,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的个人用户,经山东省人民政务网、山东政务服务网身份认证后,从政务服务模块可直接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无须二次登陆。

点击查看:青岛市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用户身份认证接入网厅操作流程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七、可用结算账户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已备案登记的银行I类借记卡,其中已备案登记的银行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青岛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青岛提取公积金需要材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